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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十年来,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效,已成为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着眼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征管分离、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方式,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缓解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组织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组成靖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提取。
三、征缴管理
2012年人均筹资500元(含10元大病救助基金)。个人出资及镇(街道)财政补贴部分的征缴工作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
市财政根据全市参合人员总数按180元/人•年的标准(其中10元为大病救助基金)补贴,镇(街道)财政根据各镇(街道)参合人员总数按170元/人•年的标准补贴;各类企业根据在册职工人数由企业按70元/人•年提供补贴,补贴金额纳入各镇(街道)财政补贴总额之中。
非学生按15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保费,学生按145元/人•年的标准缴纳保费(学生和非学生个人保费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靖江市广播电视大学参合学生的新农合财政补助款全额由市级财政承担);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负部分免缴,保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保费以年度为单位征缴,按整户参合的原则一次缴清,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要确保100%。
四、基金管理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集中至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补偿使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行使业务管理职责。基金补偿包括参合人员因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大病救助费用和对参合群众免费健康体检的费用。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在同一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每三个月为一结算期,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万元。住院补偿范围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门诊补偿范围仅限在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急诊时发生的用药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进一步完善大病救助制度。对12种门诊特殊病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患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进一步的医疗救助。具体按照《靖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进一步完善限额结算制度,增加宫颈癌、乳房癌等限额结算病种。
五、监督管理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审计,主动接受市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参合群众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及不合理补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格遵循“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费用”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住院及门诊政策,对违反各项管理制度、侵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单位,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或赔偿,追回或赔偿的资金充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六、医疗服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靖江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按照《靖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完善落实各种诊疗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坚决杜绝不合理住院及不合理门诊,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收费。
七、逐步完善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新医改精神,按照自愿原则,积极鼓励参合群众参加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和其他商业健康医疗保险,逐步完善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医疗救助和补充保险为辅的三位一体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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