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 |
为更好地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晚婚 (一)根据国家提倡晚婚的原则,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者,为晚婚。本院职工提倡晚婚。 (二)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婚假十三天。 二、关于晚育 (一)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二)一方系丧偶、离异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初婚或未生育的的夫妇,须办理照顾二胎手续后方可怀孕。 (三)晚育女职工除国务院规定的产假(九十天)外,给予奖励女方产假三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这两项假期不影响档案工资、全勤奖及福利待遇。 三、关于四项手术 (一)凡合法婚姻后怀孕或婚后采取上环、结扎等稳定性节育措施失败后,两个月以内流产者产假二十天;两个月以上、三个月内施行人流或自然流产者,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九十天。 (二)凡未婚先孕或生育孩子后未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怀孕流产者,按病假处理,未婚先孕者流产费用及假期工资均自理。 (三)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宫外孕手术者,休息一个月。 (四)上环休息二天,取环休息一天。女性结扎休息三十天,男性结扎休息十天。 四、关于孕期和哺乳期的保健 (一)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安排中、夜班及值班,在工作时间酌情给予一定休息,根据身体状况产前半个月可以开始休产假。 (二)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原则上哺乳期8个月内不安排中、夜班及值班,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